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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建自主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5%的;

7、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或家庭生活困难,被当地民政或总工会列入城市低保家庭或特困家庭;

8、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程序

   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应当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及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房屋产权拥有人或房屋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类型相关资料提取额度提取次数

购买本市或异地自住住房提取公有住房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截止购房合同日期账户余额(整取),不得超过总房款购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公证后的合法购房合同(集资建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盖章的集资建房协议)、不低于30%首付凭证(发票或者收据加进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拆迁安置房公证后的拆迁安置协议、公证后的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凭据(购房总额的30%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外地住房合法的购房合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确认表、不低于30%首付凭证(发票或者收据加进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已经购买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二手房产权证、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截止产权证办理日期账户余额(整取),不得超过总房款

住房贷款 提取公积金 贷款首次支取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他项权证(加盖贷款银行确认章)等房屋正式抵押落实证明首次提取公积金,额度为贷款日前账户余额(不超过房款首付金额)加上已还贷款本息。之后每次提取不得超过一年还贷本息额,且累计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总额。实行“先还后取、还多少取多少”的原则。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不得补取。在还贷款期间,每还款满一年提取一次

正常还贷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前还清银行出具的还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组合贷款首次支取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他项权证(加盖贷款银行确认章)等房屋正式抵押落实证明,银行组合部分借款合同、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正常还贷银行组合部分借款合同、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商业贷款正常还贷借款合同、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提前还贷借款合同、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工程预决算书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只能提取一次

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决算书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扣除已使用完住房维修基金后不足的部分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余额取整每年度提取一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超过自负医疗费用总额,余额取整每年度提取一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5%的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家庭收入证明、单位提供的无房证明,无单位的出具下岗证或待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年度房租总额减去家庭收入的5%,余额取整每年度提取一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或法院判决书,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赠或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全部余额销户一次性提取

离退休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全部余额

出境定居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全部余额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单位调令、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全部余额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丧失劳动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全部余额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失业保险手册》获《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全部余额 

 

                 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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